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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

——延安時期如何進行“訴源治理”

韓偉

2024年08月01日08:12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币虼,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將非訴機制挺在前面的“訴源治理”,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厮輾v史,注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糾紛化解機制,做好社會矛盾預防,盡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制度實踐,在延安時期就已經出現,并形成了以和諧、善治為旨歸的治理型司法,其中的有益經驗,值得探索挖掘。

  司法領導人對“訴源治理”的認識

  延安時期,老一輩革命家、司法工作者從政治、社會等多個層面看待司法,認識到司法訴訟不應是社會矛盾糾紛的唯一解決方式,應重視民間調解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運用,盡力幫助老百姓節省訴訟的費用,在糾紛源頭、訴訟發生之初化解矛盾,形成“簡約治理”的模式。

  陜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邊區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改善司法工作,使司法工作符合抗戰利益和人民權益的需要,提倡普及雙方自愿為原則的民間調解,以減少訴訟。民事案件一般推行調解,輕微刑事案件也可調解,區鄉政府應善于發動勞動英雄、公正士紳等有威信的人物推廣民間調解工作。通過民間調解,使得多數糾紛能在基層解決,減少訴訟的數量。

  延安時期,由于新的婚姻法律推行和社會的變革,婚姻案件比較多。對這類案件,陜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報告指出:貫徹進步的婚姻法令,保障婚姻自由,從簡單的處理案件中著手,總是消極的,“積極的方面,還在從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提高女子權利,男女平等,封建的買賣包辦婚姻才易于根除!币簿褪钦f,片面通過司法審判的方式,并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婚姻糾紛,只有消除經濟、文化上的不平等,此類社會問題才能得以消弭。從社會矛盾根源的角度看待和化解的思路,不僅適用于婚姻糾紛,對其它大多數糾紛也是適用的。

  司法機關如何引領和指導治理

  司法機關的主責是運用法律來審理案件,但在社會治理的視域下,它又需要延伸審判職能參與治理,而治理過程中,司法機關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如何發揮自身的獨特功能,卻直接影響著治理的成效與公正。

  延安時期,以基層司法處、地方法院為主的司法機關,通過調解等方式參與社會治理,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社會功能,有一個逐漸探索和進步的過程。最初提出的口號是“調解為主、審判為輔”,要求各地大量地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但也出現了某些偏差:有些調解不講政策和法律,遷就和助長了一些落后習慣,如披麻戴孝、燒香紙、陰陽看墳,甚至讓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傾家蕩產,損害了經濟的發展;有些調解又缺乏權威和公信,遇到調皮搗蛋的人,調解不動,判決后也不服從,老百姓很有意見;還有些將不應調解的盜竊、賭博、虐待致死的刑事案件也作了調解,破壞了法律秩序與社會公正。至1945年底,邊區召開了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討論和確定了新的調解原則:雙方自愿,不許強迫,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同時將原來的照顧政策法令改為“遵守政策法令,照顧民間善良習慣”。在對調解認識的轉變過程中,司法機關基于政策法律,對調解等治理方式的指導規范作用更加突顯。

  為了有效指導民間調解,司法機關深入鄉村,進行法律知識普及和調解培訓。有些司法機關還負責打造一些調解糾紛的模范村,幫助制定村民公約,保證村民不打官司,能和睦相處。邊區司法機關還進行了制度創新,制定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對輕微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介入,在保障法律權利的基礎上,盡力予以調解,恢復社會和諧關系。

  可以說,延安時期司法機關探索訴訟源頭治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在調解與審判、習慣與法令、效率與公正之間反復試錯,最終得出了不少有益經驗,即充分發揮群眾自治組織、進步人士的作用,廣泛地采用調解等簡約治理方法,以法律保障治理的公正性。

  黨政機關與群眾之協同治理

  陜甘寧邊區于抗戰時期施行了注重調解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并在全邊區予以推廣。1944年6月,邊區政府發布指示,要求學習馬錫五同志的方式,多多采用民間調解,“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增加農村和睦,節省勞力,以從事生產!边@一“審判方式”的運用,不限于司法機關,而是要求各方面一起參與,形成了黨政機關、民間群眾團體、士紳、勞模等普通群眾協同治理的新模式。

  邊區政府提出倡議后,各縣區積極響應,推行調解等多樣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延安縣,政府用三天時間開會檢查司法工作,討論普及民間調解,會議中決定各區有計劃地選擇典型鄉村,培養民間調解干部,“首先政府干部要領導支持,共同研究學習。對于調解辦法訂出幾個原則”,如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弄清是非;要公道,要耐心,要以道理說服雙方同意,不能強制。

  不僅基層干部深入農村解決糾紛,不少中高級干部也參與調解工作。隴東分區提出口號:“把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推行到各縣司法工作中去!”轄區各縣積極行動,如合水縣縣長王士俊先后調解了三件民事糾紛,其中趙、崔兩家土地糾紛,因所持約據年代久遠,土地四至也不清楚,長期爭執不下,王縣長會同鄉上干部及當地有威望的群眾一起調解,一致同意將所爭的二十畝灘地從中均分,雙方對此解決方式都很滿意。

  在民間,隨著模范鄉村、勞模運動的推行,出現了一批善于調解的英雄模范。如在關中分區,勞動英雄張清益不但調解本村的糾紛,還走出去幫助別的村,在協助某回民鄉紡織工作時,聽說受惠老馬甚多的伙計因受人挑唆,負義離開,轉雇于楊姓,老馬氣得要自尋短見。張清益當晚就到老馬家,找來全部當事人調解,經過一番說合,當事人最終言歡而散,避免了社會矛盾的激化。

  對于民間調解,延安的《解放日報》不僅多次予以報道,還附帶評論,提出中肯的建議:農村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在地方上調解,因為當地的群眾,對案件內容了解最清楚,照顧情理也比外人周到。有些原來可以在村中調解的案件,往往由于處理不當,方式不好,反而擴大變成訴訟,因此,要求區鄉干部調解人民糾紛必須客觀公正,多方占有材料,吸收輿論,在方式上耐心說服,以求真正調解糾紛、平息訴訟。司法下鄉與群眾結合,就能迅速而正確地解決群眾糾紛,不僅不會使群眾因為打官司而耽誤生產,而且更能配合區鄉政府,把當地公正有威信的人組織起來,建立調解工作的基礎。

  延安時期根據地政權充分依靠群眾,多采取調解等訴訟外的方式解決糾紛,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司法領域的體現,也是司法制度資源不足、專門人才匱乏的現實選擇。然而,由此形成的黨政干部、勞模鄉賢一起參與矛盾化解,司法機關側重從政策法律的層面予以指導和規范保障的社會治理經驗,與當代中國注重源頭治理、非訴機制挺在前的“訴源治理”具有多個維度的契合。這其中,如何在黨的領導下,有效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和資源優化治理,恰當地發揮人民法院的治理功能,保障治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仍留下諸多現實啟示。

 。ㄗ髡邌挝唬何鞅惫I大學法學系、西北政法大學馬錫五審判方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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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伯渠提倡“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馬錫五命名的巡回審判方式。它以深入基層、聯系和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不拘形式、公正合理處理各種案件為基本特征。1943年,馬錫五根據《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依法審理了封捧兒與張柏兒婚姻案件,贏得了當地干部群眾的好評和擁護。謝覺哉贊賞他說:“你為司法工作創造了好經驗。我們干什么都離不開人民群眾的。你不僅是一個好專員,還是一個好審判員!1944年,陜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作《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指出:“訴訟手續必須力求簡單輕便,提倡‘馬錫五審判方式’,以便教育群眾!蓖3月13日,《解放日報》刊發社論《馬錫五審判方式》,論述了邊區司法制度的實踐創新。圖為馬錫五。(董狐 輯)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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